韶关一男子被砍杀却“反杀”了对方如何防卫才不过当?

南方农村报 2019-09-03 11:09

南方农村报记者肖江

法律如何界定“正当防卫”?这个话题因最近的“丽江反杀案”引起了广泛关注。2019年2月8日,云南省丽江市90后退伍女兵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她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次日,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门,唐拿上家中两把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唐雪持水果刀伤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唐雪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批捕。2019年8月25日,云南丽江“90后女子带刀反击砸门醉酒男”案检方起诉书曝光。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已派人阅卷,对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全面审查,指导案件办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和之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一样,这起案件也因反杀者的行为是否应定性为正当防卫,引起了不小争论。

广东韶关也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2018年5月某天,韶关翁源县珍田村卫生站工作的李某突然遭到同村村民钟某的持刀砍杀。经过搏斗,李某身受重伤,钟某则受伤不治死亡。事发后,李某被翁源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并被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介绍,钟某跟李某年龄相仿,两人儿时(约五六岁)曾和村里的小伙伴一起放烟花,李某在放一种俗称“窜天鼠”的烟花时,不小心烫伤了钟某的胸口处,且留下一道伤疤。不曾想,二十多年后,这道伤疤竟成了两家人无法修补的裂痕。

2017年冬天,钟某曾前往李某工作的卫生站外大叫,声称要“杀他全家”。因当时钟某未采取实质行动,本着大事化小的想法,李某家人曾通过中间人协商,希望了解二人间到底产生过什么恩怨。

据中间人透露,钟某近几年遇事不顺,女儿遭车祸不幸身亡,赌博又输了很多钱。“他(钟某)妈妈找神婆替他算命,被告知胸口上的疤是引起不顺的根本原因。”赖某表示,自家原本考虑过给钟某赔偿,帮他做个整形祛疤手术,但最后对方未接受,事情不了了之。

正当李某一家以为此事就这样过去了的时候,2018年5月1日,钟某带着凶器,又出现在村卫生站门口。不过当天李某恰好在家休息,没去卫生站。当晚,李某和赖某商量了一下,准备第二天在卫生站安装摄像头,以防不测。第二天,当李某正和两名工人商讨如何安装摄像头时,手持砍刀的钟某再度出现在卫生站门口。他见到李某就挥刀砍去,两名工人见状立刻跑出门,前往村委会求助。

当珍田村副主任钟河达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李某和钟某两人均瘫倒在地,无法说话和活动。在场的人迅速拨打110和120,当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钟某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而李某则被送到医院急救。

2019年3月25日,此案在翁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在此案的公开审理录播视频中,公诉机关人员提到,2018年5月2日,李某在遭到钟某的袭击后,先后使用卫生站内的镰刀、水壶等器械还击,最后通过“徒手掐脖子”,导致钟某窒息死亡。由此,公诉机关认为李梁峰“明显超过必要范畴,处于防卫过当”,因此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6年以下”,但若“积极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则可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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