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法院首次成功调解行政赔偿案件 保障群众权益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韶关日报 2019-08-31 08:53

本报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还能调解?近日,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诉韶关市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赔偿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并送达给当事人。这是2015年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后,武江法院首次成功调解行政赔偿案件。

贸易公司于2017年底成立,用于经营批发、零售蔬菜、蛋类、家禽等。同年,原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以贸易公司经营场所在县政府禁止经营范围为由,撤销了其工商登记。贸易公司不服,曾就工商局撤销其工商登记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工商局所作出的撤销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机构改革后行使原工商局职能的行政机关,恢复了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

2019年4月底,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贸易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直未果,贸易公司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其一年的各项损失费共计30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虽然贸易公司一直坚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其相关损失30万元,但主审法官经全面查阅案卷,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该案存在调解的基础,遂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查清案件事实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合议庭多次耐心向贸易公司释明相关法律,并对类案进行详细分析,贸易公司最终接受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赔偿方案。至此,武江法院以调解结案方式审结的行政赔偿案件实现了零的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但司法实践中,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率长期处于零的状态,一方面是行政相对人漫天要价,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不愿低头”,因此造成行政赔偿案件调解难度极大。武江法院作为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以来,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数逐年上升,该院一直致力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既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又及时修复“官民”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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