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期满未及时换证,却发生交通事故 这情况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韶关日报 2019-08-31 09:08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8日,陆某驾驶粤F牌小轿车行至曲江城南大道路段时,与行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某与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将伤者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后依约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陆某驾驶证期满未按时到车管所办理换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陆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驾驶员陆某驾驶证原有效期为2009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满未按时到车管所办理换证,2015年6月28日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主张免责,法院认为,保险条款虽然约定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我国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有明确规定,驾驶证过期未换证的,超过有效期一年以上才会被注销。驾驶员陆某于2015年7月6日补办了驾驶证换证手续,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的驾驶证载明:有效期限201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18日。在2015年6月28日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陆某具备驾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被告主张免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陆某保险金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并不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不能当然认为驾驶证已失效或者无驾驶资格,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即在驾驶证所载有效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的期间里,驾驶证并不属于应予注销的情形,驾驶人可以在该一年期间申请换领新证来续展驾驶证的有效期。本案中,虽然陆某所持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已逾证件所载有效期,但陆某事后换领的驾驶证所载有效期与此前旧证所载有效期前后连贯、并未中断,应视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部门已经通过发放新证追认驾驶证的有效期间。陆某在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资格得到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部门的认可。而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保险人在理赔时也应充分考虑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未表明事故发生与陆某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以陆某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换证拒赔,理由不充分。当然,驾驶人持逾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属违法行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驾驶人应及时申请换领,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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