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恋人”可能是骗子

韶关日报 2019-08-10 06:44

“真没想到,让我心存感激的媒人,竟然摇身一变,成了我的"网络恋人",还编各种理由骗我的钱。”被害人邓某感慨道。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网络婚恋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两年前,30岁未婚的邓某因迟迟找不到对象而苦恼。熟人欧某得知情况后,表示愿意为邓某牵线搭桥。过了一段时间,欧某果真给邓某介绍了一名白姓妙龄女子,并安排两人见了面。邓某见到白某后甚是欢喜,但白某却对邓某不甚满意。虽没与白某有进一步的发展,但邓某对欧某仍心怀感激。

“前不久,白某突然加我为微信好友,并表示要跟我谈恋爱,我当时特别开心,以为天上真的掉下个"白妹妹",自己脱单有望了。”于是,在网络聊天过程中,邓某逐渐沦陷于“白某”的“甜言蜜语”,对“白某”的感情也日渐升温。很快,邓某便将“白某”当作自己的女友看待,“白某”多次以没钱吃饭、父亲生病等理由索要微信红包,邓某都一一满足。

某天,邓某想到“未来岳父”生病了,作为“未来女婿”理应探望,于是,便前往白某家。可是,当邓某提着礼品赶到白某家后,却被告知,白某一直在外打工,并不在家,“未来岳父”也并没有生病。邓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报警。

原来,因为身体残疾,生活窘迫,欧某苦寻经济来源无果,得知邓某仍在急切地寻找女友时,便心生一计,欲冒充“白某”先跟邓某谈恋爱,再想办法骗取其钱财。打定主意后,欧某便注册了一个新的微信号,并以“白某”的名义与邓某像恋人一样在网上聊天,实施诈骗行为,前后共骗取邓某11007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欧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诈骗“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欧某以骗钱为目的,冒充邓某“女朋友”索要红包,共骗取邓某11007元,属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

常言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网络交友时应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隐私和财产信息,不要轻易被感情冲昏了头脑。一旦在双方接触、交往中涉及到金钱利益时,更应谨慎小心,核实清楚对方身份,防止落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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