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毒者提供场所也是犯罪乳源男子容留“毒友”在家中吸毒被逮捕

韶关日报 2019-08-08 09:10

本报讯并非只有贩卖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记者从乳源县公安局获悉,该县一男子就因容留“毒友”在家中吸食冰毒被警方查获。日前,经乳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乳源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斯执行逮捕。

自开展“飓风2019”“净网2019”等专项行动以来,乳源公安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不料,民警在依法对被责令社区戒毒的男子陈某斯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近期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在对他进行审讯的时候,陈某斯对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自己两次容留“毒友”在其家中通过自制装置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据嫌疑人陈某斯交代,2018年10月、12月,其两次容留张某、王某、谢某等3人在自己家中自制简易装置吸食“冰毒”。陈某斯自2013年11月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但陈某斯不知悔改,刑满释放后又再次吸毒,在被乳源公安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期间,不仅自己复吸“冰毒”,还容留“毒友”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

韶关日报记者蓝洁雯通讯员林杰赖文秋相关链接: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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