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51人资料套取贷款金融公司业务员因诈骗罪获刑7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是某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李某以帮忙办理贷款完成工作任务并送手机、摩托车或现金等礼品,且不需要借款人偿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谭某、骆某、曾某等51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号、合照等个人资料在乐昌市的手机店、摩托车行、电脑店等商铺,以各被害人的名义在该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小额现金贷款业务。贷款到账后,李某从商铺套取现金,未帮被害人偿还全部贷款,造成51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435606.58元。
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诈骗犯罪所得435606.58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李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电信网络的兴起,各种渠道和平台的帮忙“刷单”“冲业绩”即拿佣金的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很多人为了所谓的“佣金”或“礼品”,签下数个“商品贷”或“现金贷”。“商品贷”是指客户在与某金融公司(如马上消费、捷信等)有合作的商铺,选购自己心仪的耐用消费品,计算出贷款金额,并准备好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商铺办理审批手续,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买单,签署还款计划,金融公司审核后放款给商铺,商铺给付商品给客户。这种贷款方式门槛低、范围广、流程简单,让很多犯罪分子有机可趁。本案被告人便是以要被害人帮其完成工作任务办理分期贷款,其给予礼品或佣金且不用被害人归还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提供个人资料办理分期商品贷款或现金贷款。贷款到账后,被告人从商铺套取现金,被害人除了拿到少数佣金或礼品外,贷款买的手机、电脑或是贷款的现金等都没拿到,还要偿还巨额贷款及高额的利息,否则会影响个人信用。
本案的发生客观上存在金融公司为赚取利息审核不严,商家为赚取手续费放纵不管的因素。但本案的51名被害人均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提供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父母等人的电话或信息、银行卡的正反面照、手持身份证自拍照并上传到金融公司的借贷APP,在分期贷款或现金贷款协议上签名,这种民间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成年人,应该对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应该预知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该案提示我们,“没有免费的午餐”,如需贷款,尽可能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不要轻易相信非法小额贷款的中介机构或广告,防范不法中介利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办卡冒领冒用,透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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