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粉里添加硼砂被判刑

韶关日报 2019-07-29 06:39

本报讯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至2018年初,李某在新丰县人民东路经营早餐店期间,为了增加肠粉的韧性,在其经营的店铺后面的小作坊,将自己购买回来的硼砂添加到磨浆里,制作出具有韧性口感的肠粉供顾客食用。

有关部门对该早餐店销售的肠粉进行抽检,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抽检的肠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硼酸含量1.41×1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2月14日,有关部门又从该早餐店内查出白色晶体粉末5袋,经检测,检出硼酸、硼。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早餐店制作的肠粉、持有的“白色结晶粉末”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018年3月19日,李某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违法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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