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黑诊所”为他人看病曲江一男子非法行医获刑

韶关日报 2019-07-27 09:03

既未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竟然擅自开诊所,大胆为他人看病。近日,曲江法院审理了一宗非法行医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基本案情:

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何某在既未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设私人诊所为他人看病治疗。2018年6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曾某因手部酸痛来到何某的诊所就医。经诊断,曾某患风湿性关节炎,何某为其注射了B12、双氯灭痛混合剂和当归注射液各一支,并开了一天的口服药。回家后,曾某开始浑身出汗、胸口疼痛。在妻子梁某的陪同下返回何某诊所询问情况。何某在未进行系统检查及鉴别诊断的情况下,便给曾某注射了一针“扑尔敏”,随后,又给曾某打了一针“6542”止疼。

两小时后,梁某发现卧床休息的曾某手脚冰凉、嘴唇发黑,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何某的电话,何某到场后,给曾某打了一针“洛贝宁”注射液帮助其呼吸。120急救车到来后,曾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曾某符合在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的病理基础上,心肌急性缺血、缺氧致心源性猝死;何某对曾某的医疗行为与曾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20%。

曲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在既未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何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何某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非法行医是指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各种诊疗活动或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本案中,何某既未获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开设诊所为他人进行诊疗,该非法行医行为虽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一定要到有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以免延误病情,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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