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侵占30万元款项 老板自诉将其送进高墙

中山日报 2019-07-24 04:51

本报讯(记者 张房耿 实习生 谢昕 通讯员 刘颖清)7月22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一起职务侵占案的生效判决。黄圃镇一汽车配件店收银员卢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允许挪用资金约30万元。卢某退还15万余元后,剩余部分没有在承诺时间内归还而被报警抓获。近日,卢某终审被判侵占罪,获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退赔122702.8元。

2013年至2017年间,卢某通过收取客户应付货款后不入账的方式,侵占汽车配件店资金约30万元。2017年7月12日,卢某向店老板谭先生坦白了她侵占款项的事实,主动向公司申请离职,并承诺对挪用的资金30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

之后,卢某陆续退还侵占款项15万余元,但剩余的款项再没支付。随后,汽车配件店向公安机关报案。卢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9月11日,公安机关撤销办理的卢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随后,谭先生向市第二法院提出对卢某的控诉。

2018年12月,市第二法院一审判决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责令她退赔谭先生12万余元。谭先生认为侵占数额应是50万余元,并认为卢某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应该从严处理。近日,市中院结合案情,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追责,被害人有证据可自诉

和以往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不同,这起刑事案件是被害人谭先生自行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为什么撤销了该案,什么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哪些情况下,被害人才能提起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三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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