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逃逸,商险能拒赔吗?

韶关日报 2019-07-20 08:52

投保人在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有人说,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可依免责条款不理赔;也有人说,保险公司只能部分免责,不能全部免责。到底如何?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翁源县翁城镇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郑某和曾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和曾某无事故责任。

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了赔偿款42000元给郑某家属。后郑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与保险公司已签订保险合同,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无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或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共赔偿各项损失84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其与陈某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情形。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因此,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韶关中院终审认为,陈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已被依法判处交通肇事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时,仅需对该条款作出提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将该条款用明显区别于其他合同条款的加黑加粗字体注明,陈某也签收了保险合同,可认定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尽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可据此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46221.54元给郑某家属,陈某赔偿757937.05元给郑某家属。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责任,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将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即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列入保险合同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仅需对条款作出提示即可。

本案中,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交警部门提交了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副本)》,该保险单“重要提示”第1条注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因此,可以证明陈某已收到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保险合同的组成文件。在该保险单中,保险公司已用加黑加粗字体提示,出现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综上,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已经尽了提示义务,可依据该保险条款不承担此次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

新闻推荐

翁源交警铁腕治超遏事故一天查获7辆超载大货车

本报讯为贯彻落实《全市公安交警系统“遏事故保安全2019”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连日来,翁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