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南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摧毁 逼迫被害人下跪 对报复过程录像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音潘俊宇通讯员/黄健婷施燕芬)韶关南雄3名20岁出头的小伙子纠集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终日为非作歹。日前,韶关南雄法院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谭某顺、黄某权、罗某辉等3人有期徒刑8年至17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分别判处剥夺谭某顺、黄某权政治权利4年、2年。
南雄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谭某顺逐渐纠集被告人黄某权、罗某辉及邓某、何某、刘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江某杰、钟某金、何某骏(三人均在逃)、谭某林(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雄市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谭某顺为首,重要成员有黄某权等5人,在南雄市辖区内多次预谋、组织实施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2017年11月11日,谭某顺组织黄某权、罗某辉等人密谋抢劫赌场,后持刀前往南雄市某镇,冲入正在聚众赌博的吴某家2楼房间内实施抢劫,对房内与谭某顺等人有仇的黄某一通乱砍,将赌资及用于装钱的水桶抢走,逃离现场。谭某顺从抢来的赌资中分给黄某权、罗某辉等9人共计14800元,用200元给面包车加油,自己留下余款。经鉴定,黄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为七级伤残。
2017年8月19日、10月25日,谭某顺、黄某权等人先后在南雄市某KTV房、南雄市沿江东路某店铺内,通过使用拳脚或使用玻璃啤酒瓶、玻璃烟灰缸、啤酒杯架等物品围殴及持刀乱砍等方式,对与谭某顺有矛盾的何某俊、赖某文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俊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赖某文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7年10月31日、2018年1月22日,刘某、邓某等人受谭某顺、邓某威(另案处理)指使,分别把曾与谭某顺、邓某威二人结怨的钟某与胡某带到南雄市雄州街道某村委会小路、南雄市主田镇某山岭等地,在与谭某顺、黄某权等会合后,通过逼迫被害人下跪、使用拳脚或竹条殴打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并对报复过程进行录像。经鉴定,胡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南雄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顺、黄某权、罗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结伙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致一人重伤,应从严惩处;谭某顺、黄某权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谭某顺、黄某权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谭某顺参与非法拘禁二人并致一人轻微伤,黄某权参与非法拘禁一人,应分别予以处罚。谭某顺、黄某权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谭某顺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黄某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罗某辉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谭某顺等3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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