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上班连遭两次事故第二次事故肇事司机逃逸获刑
本报讯2018年的某天早上,被害人李某骑自行车去上班的路上接连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与李某华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轻微刮撞,幸运地避免了受伤。但当李某再次横过公路时,与驾驶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告人刘某发生碰撞,其在第二次事故中受重伤,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8年1月8日早上7时许,李某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南雄某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骑行的由南往北横过公路的二轮自行车发生轻微刮撞,导致李某及其自行车向路面倾侧,李某华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那天早上,我骑车去上班,行驶到那个路段时看到一个女的骑着自行车,也没有看我这边就直接横过马路,吓得我赶紧刹车,我的车头碰倒了自行车。我看她也没啥事,又赶着去接人,没报警也没有停车就走了。”李某华说道。
谁知20秒后,当李某准备再次横过公路时,被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告人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将李某及其自行车移动至路边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其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三个半月后,李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之死符合头部外伤导致颅脑损伤引起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案发时的现场视频监控可以认定,在本案第一次事故时,李某华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轻微刮撞,李某并没有倒地,李某的头部没有受伤,李某华应承担的责任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在本案第二次事故时,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与李某发生碰撞,李某倒在地上,被告人刘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从李某的身上碾压过去,导致李某的头部和其他身体部位受伤。且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人刘某应承担其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早上7点从家里出发去上班,因为天很阴暗,又下着大雨,能见度很低,视线很模糊,我戴的安全头盔有雾气遮住了视线,没有看到前面有人在横过马路。把她撞倒之后,我立马把她扶到旁边,问她没事之后我就骑车走了。”刘某懊悔地说:“事发后我吓懵了,当时没有想到要打电话报警。”
法院查明,案发当日被害人李某被送至南雄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抢救医治期间,被告人刘某支付了被害人李某的医药费45500元;李某身亡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支付给被害人家属李某丧葬费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相关规定,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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