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巾袋内有“玄机” 持毒司机收费站前被截获

韶关日报 2019-06-26 08:52

车上携带毒品,遇民警例行检查妄想一丢了事?近日,乐昌法院审结了一宗在高速公路收费站查获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悉,被告人周某在京珠高速公路某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截停进行例行检查时,将一个“心相印”的纸巾塑料袋丢到身后的车底下。经民警查看,塑料袋内有2包白色晶体物(分别净重9.28克、9.39克)和1包红色药丸(净重0.62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和红色药丸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此前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事发时刚刑满释放。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处罚后,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之罪的,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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