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老人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几点:
1.什么人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人员除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是怎么样的?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缴费地当年度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地当年度缴费工资上限申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地当年度缴费工资下限的,按缴费地当年度缴费工资下限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在缴费地当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
缴费比例方面,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目前韶关市企业职工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业个人缴费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3.人社部发〔2016〕132号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方面做了哪些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是否可以补缴?
答:文件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4.《社会保险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有什么规定?
答:《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配套文件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以下处理办法:
一是继续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外省户籍按规定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二是转入城乡居保。如参保人不选择继续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支取个人账户。如参保人未转入城乡居保,个人可以申请终止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5.工作地点发生变动,应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关系转移?
答:一、办理省内转移,参保人可在省内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金。
流程说明:参保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在转入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提供《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
二、办理跨省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到新参保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在按规定确定的待遇领取地领取基本养老金。
流程说明:参保人需持身份证原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在转入地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证明材料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符合转入条件的,按规定办理接续手续。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供调动材料。
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转移接续政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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