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环保之名非法开采稀土矿严惩不贷!南雄三被告人受审获刑 杨某兵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兵成为南雄市某污水治理公司股东,后被告人彭某辉通过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者李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新增为该公司股东。
同年12月26日,杨某兵在李某参与下以污水治理公司代表身份与帽子峰镇人民政府签订帽子峰镇稀土矿遗址《污水氨氮专项治理服务协议》,随后伙同被告人谢某兵、彭某辉等人假借环保治污之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帽子峰镇、澜河镇两地原稀土矿遗址氨氮污水治理点非法开采稀土矿。经鉴定,非法开采上述两处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合计7890.45万元。
裁判结果
南雄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兵、谢某兵、彭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杨某兵、彭某辉、谢某兵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4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稀土,是国家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战略性资源,在地球上储量稀少,不可再生。早期,受粗放式管理发展及短期利润刺激的影响,各式大大小小的企业对珍贵的稀土资源大量开采、出口,致我国稀土储量大幅减少。而今,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除却国家采取限制出口等措施予以保护外,人民法院亦积极发挥自身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严密的审查,从证据中厘清事实,揭穿犯罪分子以环保治污之名行破坏生态之实的“神秘面纱”,依法严惩非法开采、破坏稀土资源的犯罪分子,并为准备或正在从事矿业生产的业者敲响警钟,勿为一时蝇利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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