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利剑促“复绿”被毁林地现已绿草茵茵 乐昌市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黄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案

韶关日报 2019-06-11 08:56

基本案情

黄某接手乐昌市某石英矿加工厂后,在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搭建厂棚、建设污水沉淀池与办公室,并把林地用水泥硬底化,致使该地林业植被被严重破坏。乐昌市林业局据此认为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恢复原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86937元。

黄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仅在2016年12月19日全额缴纳了86937元的罚款。2017年3月13日,乐昌市林业局向黄某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黄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但黄某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据此,乐昌市林业局向乐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经查认为,黄某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乐昌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乐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行政执行裁定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耐心向其开展思想工作,并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在与执行法官的多次沟通中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为法律威严所震慑,积极采取添土种草、植树等各项措施恢复被毁林地。期间,执行法官先后6次前往该地跟踪回访“复绿”进展,直至被毁林地长出一片茵茵绿草,逐渐恢复了原有的生气。

典型意义

生活中,面对滥砍滥伐、随意改变林地用途等违反林地保护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等现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一经查处,均将及时依法、视情进行相应的处置或处罚。但限于行政机关通常没有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权,致行政相对人不尊重或不配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得到落实的情况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权威。该案中,法院通过非诉审查及强制执行,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法院强制执行促进行政处罚决定得到真切落实,在保护当地生态、人居环境、自然环境,守护一方青山绿水、服务地方绿色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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