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工业废物600吨主犯因污染环境罪获刑5年 周某明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龚某飞与周某仔(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龚某杰、朱某培帮忙寻找能够倾倒工业废物的地方。后朱某培找到王某荣,经与被告人谢某强联系后,找到仁化县鸭子迳煤矿一处废弃煤窿,龚某飞、龚某杰、朱某培等人遂将该处确定为倾倒点。周某仔和周某明雇请被告人李某旺驾驶槽罐车,在王某荣、谢某强协助下,将装载的工业废物倾倒于废弃煤窿中。倾倒工业废物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10月谢某强因吸毒被仁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为止。
谢某强被拘后,周某仔、王某荣在被告人刘某生的帮忙下寻得仁化县江头煤矿作为第二个倾倒点,继而雇请张某田(另案处理)驾车将工业废物从某公司运输至韶关市某停车场,再由被告人谢某鹏驾车、被告人周某跟车将工业废物倾倒于江头煤矿的废弃煤窿中。倾倒工业废物的行为一直持续到2016年11月10日被当地人发现并报警为止。
周某明等人在上述两个倾倒点共计倾倒600余吨工业废物。经鉴定评估,两处倾倒点被倾倒的工业废物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致环境污染损害价值6593.8万元。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龚某飞、王某荣、朱某培、龚某杰、谢某强、李某旺、刘某生、谢某鹏、周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某明等10人有期徒刑5年至1年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至6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经过审判,犯罪分子都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却并不能通过惩罚犯罪分子的方式得到挽回。随意倾倒一车工业废物很容易,但若想将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原状,则意味着国家、社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及财力,而让环境实现“自愈”,则可能要花上数百年的时间。案例的发布,旨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专业环保人员的努力,更离不开大家对环境的守护。故欲从源头上减少、杜绝破坏环境的行为发生,还需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自身环保意识,珍惜资源、减少污染,自觉为助建善美韶关、守护美丽中国贡献应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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