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不清晰导致依据不足
本报讯韶关一建材店拿韶关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的汇票背书给某银行承兑时,付款人某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却由于背书章不清而拒绝付款。近日,武江法院审理该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建材店的诉讼请求。
2016年初,地产公司向装饰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载明付款人为地产公司,收款人为装饰公司,出票金额为14万余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7月底。装饰公司取得汇票后,又将汇票背书交付给建材店(背书人签章不清晰),该建材店再将汇票背书交付给某银行,注明“委托收款”字样。该汇票已由地产公司提示承兑,未注明承兑日期。银行向地产公司请求支付汇票票面金额时,其却拒绝付款,并出具一份《拒绝付款理由书》,载明拒付理由:“1.背书章不清,证明章有误。2.请注意票据期限,如过期请出相关证明。”建材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地产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装饰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建材店时,由于背书人签章不清晰,导致背书不连续,建材店不是票据权利人,不能享有持票人的相关权利。建材店向出票人地产公司、背书人装饰公司行使票据法中的追索权依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建材店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建材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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