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亲遗弃残疾幼子获刑南雄法院:抚养孩子是责任,更是义务
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义务,尤其是当孩子身患残疾时,父母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爱护。然而,南雄一男子却将身患残疾的幼子遗弃。近日,南雄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凌晨4点30分,邹某驾驶自家的男装摩托车,搭载妻子和6岁的儿子小邹来到南雄市社会福利院,将其儿子遗弃在福利院门口后驾驶摩托车搭着妻子返回家中。随后小邹被附近出来晨练的居民发现后抱进福利院。工作人员发现孩子有视觉障碍且不会说话,怀疑是被父母遗弃了,便立即报警。数日后,邹某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这已经不是邹某第一次将儿子小邹送走了。由于小邹出生时病弱,在保温箱住了一个月,接回家不到半个月,就被邹某以他人想要一个孩子过继为由,转手便将刚刚满月不久的小邹送去一个远房亲戚家。远房亲戚为了感激邹某夫妇,替邹某妻子支付了医药费,以及赠送了一些家养土鸡和鸡蛋便把孩子接走了。年幼的小邹还不知道自己被亲生父母用两只土鸡、80枚鸡蛋换去了别人家,甚至也没有在邹家落户取名字。
半年后,负责照顾小邹的家庭因为需要务农且人手不够,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应接不暇,便把小邹送还邹家。可是,回到邹家的小邹并没有得到亲生父母悉心的照顾。直到两个月后,在一次亲友聚会中,之前负责照顾小邹的人家发现小邹受伤没有医治,不忍心孩子受苦便主动要求抱回孩子送去医院治疗。经过医生的诊断,小邹的智力发育低于同龄人,而且小邹身患残疾。面对小邹的情况,这户人家的家境也无法给予小邹更好的照料,在小邹手臂骨折痊愈后,便将其送回了邹家。就这样,年幼的小邹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来回推诿了大半年时间。
邹某在法庭上表示,老婆有残疾、智力低下,与人沟通不便,不能出去工作,自己要挣钱养家。小邹不仅眼睛看不到、不会说话,走路也不方便,而且智力低下,生活还不能自理,因而产生遗弃念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邹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宣判后,邹某对于自己遗弃儿子的犯罪行为深感自责,更为自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感到羞愧。
法官说法:
作为父母,对孩子理应尽到抚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
成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邹某对身患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儿子小邹不仅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也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反而是将小邹遗弃,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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