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送娃上学,返工途中遇车祸法院:属于上下班途中,可认定为工伤

韶关日报 2019-05-18 09:16

本报讯上班前送孩子到学校、下班后接孩子放学,是很多家长上下班行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但如在此途中发生了意外,到底算不算工伤呢?韶关市某工厂女职工胡某便遇到了这一情况,并与其工作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纠纷。

据悉,胡某是韶关市某工厂的职工,她的居住地与上班的工厂距离仅500米左右。2017年4月6日7时许,胡某驾驶电动车送孩子上学后返回工厂上班,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邓某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没有引发事故的行为和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因骨折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胡某向浈江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7年12月5日,浈江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但工厂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某超市门口路段,该路段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线路,胡某送小孩上学后可能去买菜或者购物,不应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遂将浈江人社局告上法庭,诉请武江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武江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胡某是在送完小孩上学返回工厂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7时49分,距离胡某上班时间8时较近,结合事故发生的地点距离工厂较近及胡某骑行电动车的事实,足以确认胡某是在去工厂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事实。

对于工厂认为事故发生的地点不符合“上班的合理路线”,法院认为,接送小孩上下学属于胡某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规定之情形,故浈江人社局认定胡某在超市门口因交通事故受伤属于上下班途中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浈江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工厂的诉讼请求。工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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