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去世,遗属可继承其养老金

韶关日报 2019-05-13 15:32

案例:

邓某于2008年6月入职韶关某公司担任保安员。入职当月,公司为其参加了职工社会保险。2018年国庆节期间,邓某回老家安徽探亲,外出游玩时不幸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邓某在职期间所缴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评析:

邓某去世后,其遗属可以依法继承其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领取相关抚恤待遇。

其一,职工死亡的,遗属可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根据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社会保险费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属个人所有。《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4条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原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进一步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其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相关抚恤待遇。《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金是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指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的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其三,遗属可领取的抚恤待遇标准。对此,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制,而交由各地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各地方所规定的遗属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各有不同。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3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3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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