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发展改革局强调指出: 严禁擅自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报讯近日,就《韶关日报》曝光的火车东站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市发展改革局强调指出,该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并实行收费公示,严禁擅自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
根据市发展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韶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韶发改价格〔2017〕29号)规定,以及浈江区发展改革局2018年8月1日对浈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韶关火车东站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从2018年8月15日起,该停车场执行车站(码头、口岸)和公交枢纽站等配套停放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即:小车每小时每辆5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25元;大车每小时每辆10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50元;摩托车每小时每辆1元,24小时内最高限价5元。凡每次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根据市发展改革局的文件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韶关市区(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市直有关单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浈江区、武江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属单位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停止核发收费许可证后,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确认收费,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实施收费。
市发改局强调: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停车设施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严禁擅自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发现经营者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并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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