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劳动者提升法律意识 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韶关日报 2019-04-25 08:51

无故被辞退应如何维权

——保洁工王阿姨的烦恼

“律师,都怪我之前没留个心眼,也没签劳动合同,现在他们给我发来一条微信就把我给"炒了",我到底该怎么办才好。”年近半百的王阿姨,自丢了工作后便慌了神,于仓皇失措之际走进一家律所,希望能从律师处寻得帮助。

“他们一条微信就把我解雇了,我该怎么办?”

刚被律师招呼坐下,王阿姨便迫不及待地介绍起了自己的情况:“2016年,我去应聘了南雄市某宾馆的保洁工职位。后来他们感觉我挺合适,就决定聘用我,而且和我说好了,让我在宾馆里负责部分房间的保洁工作,每个月工资1700元,月休2天,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要加班的,如果当月满勤则工资为1900元。”王阿姨接过律师递给的热茶,喝了两口后又紧接着说到:“我从2016年9月就开始上班了,上班期间,宾馆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也没多想。谁知道,前些天宾馆的管理人员温某给我发微信了,通知我说现在正处淡季,宾馆不需要这么多人手了,就这样把我辞退了。”

“王阿姨,先别着急。目前来看,您需要先尽快搜集整理您在该宾馆从事保洁工作的相关证据,向南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如日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了王阿姨的情况后,律师说道。

据此,王阿姨在律师的引导下,于2017年8月向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宾馆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该宾馆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仲裁院经审理,裁决王某与南雄市某宾馆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宾馆支付王某两倍工资差额、经济赔偿金、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共计18000余元。

收悉仲裁裁决后,王阿姨是高兴了,但宾馆一方不乐意了。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认为,宾馆和王某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无需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向南雄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南雄市某宾馆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无需支付王某两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等费用。

“宾馆和我之间到底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庭上,张某辩称:“王某是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间就几个小时,工作时间灵活。宾馆和王某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只需签订口头劳务协议,无需签订劳动合同,更别说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宾馆是2016年12月才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王某并非从9月起就在宾馆做事。”

王某听罢张某的说词,激动得涨红了脸:“我确实是在2016年9月26日就在他们宾馆上班,入职以来,我都认真上班,从未缺勤。直到2017年7月14日,我收到温某的微信,称张某说那时到了淡季、生意不好,阿姨不需要那么多了,并决定不再雇用我了,我才没再去上班。我们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了?”

“用人单位有用人自主权,我们为什么要给她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张某话音刚落,王某连忙说道:“律师说了,这可是法律规定的啊。”……

庭审期间,双方各执己见、剑拔弩张。

法庭一边安抚双方情绪,一边有序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各项庭审程序,细致核查王某与宾馆之间的关系、工资发放情况等证据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南雄市某宾馆于2016年12月1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即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在用工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宾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王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宾馆与王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宾馆无故辞退王某,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故宾馆应向王某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在二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宾馆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王某工作又未安排补休,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支付王某相应工资报酬。

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南雄市某宾馆与王某于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6000余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了,法院会不会就撒手不管了?”

判决生效后,王阿姨想,这回自己总归能找宾馆拿回钱了,但岂料宾馆一方却堂而皇之地当起了“老赖”。

“法官,这判决都生效了,但他就是不给钱,我真是没辙了。”因为宾馆迟迟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来到了南雄法院。“现在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了,请你先根据执行立案的相关指引填写申请,接下来我们会联系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判决义务,如果他依旧拒不履行,我们还将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尽快帮你执行到这笔钱。”法院工作人员解释道。

法院立案执行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多次找到宾馆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但张某却避而不见,即便见到法官也是不理不睬。直到后来,面对法官的再三登门,张某才道出实情:“法官,实话告诉你吧,我不是这家宾馆的负责人,实际出资人也不是我,真正的老板其实是钱某,你们还是找他吧。”

通过张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执行法官与钱某取得联系,但钱某却“踢起了皮球”:“这件事情我不清楚,和我没关系。工商登记上是张某的名字,你们去找他。”和法官周旋一番后,钱某挂了电话。此后,张、钱二人便一直上演着互相推诿的戏码。

此后,执行法官一边对张某、钱某二人做思想工作,一边对宾馆及张某、钱某开展财产查控等工作。法官经查控发现,钱某是当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遂与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取得联系。“作为法律工作者,我相信你也很清楚"拒执"的法律后果。请你转告钱某,如果其与张某仍执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我们将依法对宾馆进行罚款,一旦罚款了,他们不仅逃不掉、还将遭到更大的损失。”电话中,法官对该公司法律顾问斩钉截铁地说道。

翌日,正当法院准备向该宾馆发出罚款决定书时,钱某便主动打来电话:“执行法官,我是老钱,你给我点时间,我尽快把欠王阿姨的钱汇到法院账户,请你们别罚款。”3天后,法官确认该笔执行款全数到账,当即把喜讯告诉了王阿姨。

“钱可算拿回来了,谢谢执行法官,谢谢执行法官。”王阿姨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当日,激动地握着执行法官的手,不住地表示感谢,似乎已经腾不出手来签领执行款了。

法官释法

当前,我国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纠纷需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然后才能到法院去起诉。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例外情形。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则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妥善留存用人单位的有关信息、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被用人单位侵权的证据和材料,如用人单位准确的名称和地址、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劳动合同、施工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单位拖欠工资的欠条等,以便日后自身权益受损时,可用以迅速确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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