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本报讯近日,浈江法院依法审结凌某、周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处罚金5000元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00元。
2018年2月,被告凌某、周某从外地采购鲜鸭、鲜鸡后,在明知所采购的鲜鸭、鲜鸡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B证)的情况下,擅自运送至韶关某超市内专柜销售。2018年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相关专业机构对超市内的鲜乌鸡和鲜鸭抽检,被抽检的鲜乌鸡氧氟沙星含量达2767ug/kg,鲜鸭氧氟沙星含量达9.80ug/kg。检验结果不合格。2018年5月9日,韶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韶关市某超市经营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氧氟沙星的鲜乌鸡、鲜鸭为有毒有害食品。后公诉机关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凌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凌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登报致歉和赔付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对被告人凌某、周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及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此案庭审过程中,浈江法院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市食品行业协会代表及市重点知名企业代表观摩庭审,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了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商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真正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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