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被告单位被判罚金500万元
本报讯近日,仁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悉,被告单位广州某油品公司是一家生产石油制品、燃料油、沥青等产品的化工企业。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交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于2016年5月联系安排周某(已判刑)等人到公司进行工业废物的处置业务。被告公司和陈某在明知周某等人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在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先后多次安排周某等人驾驶槽罐车到公司装运工业废物运至仁化县董塘镇两个废弃的煤矿中进行非法倾倒,共计倾倒工业废料达600余吨。经鉴定,周某等人倾倒的工业废料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经评估,此次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6593.8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某还以感谢费为由先后非法收受周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5万多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广州某油品公司及其直接主管人员陈某无视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联系、委托无相关资质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导致非法倾倒工业废物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污染事件发生,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仁化法院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工作思路,结合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综合因素,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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