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 四部门明确 “软暴力”刑案 认定标准 拉挂横幅、泼洒油漆、堵门阻工……

羊城晚报 2019-04-10 13:13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贴报喷字、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油漆、堵门阻工……还在盘算用这些方式逼迫对方就范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9日起,这些行为被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为“软暴力”。司法机关表示,要对采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惩处。

“软暴力”有了标准

全国扫黑办9日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自4月9日起施行。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意见专门明确了“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要强调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防止拔高或降低标准

杜航伟说,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即,“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另外,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意见要求,办案机关要准确认定,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降低认定标准。

规定 “软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案例 扬言传播疾病是“软暴力”吗?

根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日常生活中涉及的软暴力违法犯罪形式很多:

——2017年8月28日上午,一辆悬挂假牌照的小轿车在韶关闹市大行其道被执勤巡逻民警识破。民警追踪截停该车检查时,司机竟恐吓交警:“别动,我有艾滋病,你不放我,我咬死你、咬你!”后该司机因涉嫌多宗违法犯罪行为被警方拘留。

——2018年7月,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对陈某某等9人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陈某某等人在海珠区成立两间公司,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骗取被害人巨额财产;并以淋红油、堵塞家门钥匙孔、贴大字报、扩音器滋扰、恐吓被害人及其家人等手段追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4月底,广州番禺南村某学校内该校初三学生坠楼,后排除他杀嫌疑。5月1日16时许,死者家属带领20多人在学校门口聚集,拉横幅摆花圈,堵塞学校门口,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秩序。接到报警后,番禺警方在劝离现场闹丧人员无效后,依法将带头滋事的8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对老人学生玩“套路贷” 应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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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意见》规定:“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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