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赃车为“省钱”仍购买男子获刑1年6个月
本报讯省钱之心,人人有之,若已知购买车辆为被盗车辆,却仍以低价购买,此行为就已触碰法律。近日,乐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购买“赃车”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2015年3月,被告人谭某在明知车辆没有合法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已知为被盗车辆,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谭某辉(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绿色江铃牌小型普通货车,后又向他人购买了一副假车牌悬挂在该辆货车上。2017年9月,谭某驾驶悬挂假车牌的货车在韶关市浈江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实,查获的江铃牌小型普通货车系他人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9748元。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无视国法,明知为犯罪所得车辆却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车辆所有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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