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的“四个原则”

韶关日报 2019-03-23 09:17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机构改革期间保证档案管理规范与安全交接尤为重要。鉴于这次机构改革涉及面广,时间紧,档案处置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涉改单位的档案处置工作,提高政治站位,把涉改单位档案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组织实施的总体部署。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把握“四个原则”: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涉改单位要成立档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精干力量做好档案处置的各项工作。档案处置与管理工作方案要提交单位党委(党组)专题研究,细化工作举措,倒排时间工期,把好时间节点,做到档案处置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推进。把档案清查及收集、鉴定、整理、移交等每个环节任务都明确到岗、责任到人,做到档案处置不到位,处置队伍人员不能散。

二、明确处置档案内容。档案处置方案中所指的档案包含:1.各门类档案,即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公务礼品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与数据等;2.资料,包括各种业务职能活动中形成的资料,以及本单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据汇编、专业志、公开出版发行物、图书等;3.检索工具,包括纸质目录、电子目录、全宗卷等。

三、把握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划定原则。在实践中分类推进档案的交接处置,比如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自变动之日起全宗终止,档案整体移交新组建机构代管,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档案馆;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在机构改革中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在机构改革中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全宗继续沿用等等。

四、加强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对机构改革中造成档案丢失、损毁、转移、泄密的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和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据《档案法》《保密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移交的档案中所涉及的密件应单独列表造册,并按保密部门要求做好解密审核工作,对调整密级的文件应附保密调整说明,对已解密的文件需做出解密标志,方可移交给国家综合档案馆或组建的新机构。

(作者单位:始兴县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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