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办理年报公示的公告

韶关日报 2019-03-12 08:57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注意事项: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按时申报年报是每个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不但影响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声誉,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年报公示信息填报详细内容及要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有详细说明,请认真参阅。

特此公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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