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 鼓励引荐更多优质企业投资韶关

韶关日报 2019-03-12 08:56

本报讯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高质量招商引资工作,营造全民招商引资的工作氛围,鼓励引荐更多优质企业投资韶关,掀起新一轮招商引资热潮,日前,韶关市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新兴支柱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8〕1号),制定《韶关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该《办法》的资金奖励对象是指为了促进产业项目落户韶关,在提供信息、项目建设、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引荐高质量项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法人实体、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项目引荐人)。韶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及其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本办法的资金奖励对象。招商引荐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对引荐人给予奖励。项目的引荐人由项目投资方进行确认,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核准。该《办法》不适用房地产项目、政府PPP项目以及国家、省、市禁止类、限制类项目。该《办法》明确了4个奖励类别,分别为对提供信息的奖励、对项目建成投产的奖励、对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奖励,以及对高质量项目的奖励。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按提供信息、项目建成投产、项目产生地方财政贡献及高质量项目四个类别分别按程序自行向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提交申请兑现奖励。由市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核,每年10月份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引荐人提供银行账号,以转账的方式将奖金转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对项目引荐人属于韶关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机构在职公职人员,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引荐一个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的,将该成绩列入其个人实绩档案,并可以按规定申报立功嘉奖。严禁公职人员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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