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堪丈夫家暴要求离婚 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航妇女权益

韶关日报 2019-03-08 08:55

本报讯“感谢法律保护了我,维护了我的权益,让我有了一个完整的家。叶法官,我申请撤回起诉离婚。”近日,南雄市民王某(女)激动地对南雄法院法官说。

几年前,王某和比自己年长10岁的李某相识,一对新人结为连理并育有孩子。然而,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李某多次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家庭和孩子的成长,王某最初选择默默忍受。直到一天李某又动了手,王某断然决定向南雄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财产。案件受理后,主审该案的叶法官立即向王某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叶法官,李某多次对我拳打脚踢,现在身上都是淤伤、淤血。派出所我也去过了,也报过警。为了躲他,我也不敢回家,一直住在娘家。这日子真的没办法过了。”说着,王某向法官出示自己身上的淤伤。

听到王某被家暴的情况,叶法官主动释明相关反家暴法律,引导王某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雄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走访情况、报警记录、李某询问笔录和门诊病历等情况,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有违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李某这才心生悔意,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场向其妻王某赔礼道歉,并承诺以后会用理性方式与妻子沟通,和睦相处,共同经营好家庭。

看着昔日的爱人确实有了改变,念及夫妻情分,王某撤回了起诉。至此,借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这起离婚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对“施暴者”起到有效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为“受害者”筑起了安全“防护栏”。在家暴案件中,妇女往往处于“受害者”地位。妇女在遭遇家暴时,决不能认为被家暴了是“家丑”而忍气吞声,要增强维权意识,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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