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韶关日报 2019-03-04 09:04

1.问:农业生产需要进行野外用火,应该怎么办?

答:如果确实因为农业生产需要,要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要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并要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2.问:为什么要在城镇居住区禁止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答:因为城镇是人口密集区,再加上城区的边缘地带就是森林、绿化带等,焚烧民俗祭祀物品既容易发生市内火险,又容易发生森林火灾,同时也会引起大气污染。所以我们一方面明令禁止,同时提倡文明祭祀。

3.问:在什么情况下,哪种非法野外用火行为会构成刑事犯罪?

答: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会构成犯罪。一般地,违法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为失火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都会涉嫌构成失火罪。

如果行为人在非法野外用火过程中故意放火则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将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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