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市场迎来跳槽高峰和求职热潮 节后求职谨防陷阱

韶关日报 2019-02-18 08:52

每年春节过后,用工市场都会迎来跳槽高峰和求职热潮。不少求职者在面对大量岗位信息时只顾着精心准备个人简历、筛选岗位信息,却不知一些针对求职者的诈骗活动也进入了高度活跃期,一些不法分子向找工作心切的求职者,尤其是缺少社会经验的大学生们暗暗招手。市人社部门近日特意发布提示,提醒广大求职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留意以下几类求职陷阱,谨防受骗。

陷阱一:黑中介“黑”你没商量

始兴张先生在工作时,无意中在街头看到一则招聘公安辅警的通知。通知称,应聘者通过培训后可安置到市公安局就业,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且免费提供住宿。

张先生信以为真前往报名,并交了3000元培训费和1500元服装押金。随后张先生和对方签订了“入职协议”。但在接下来的1个多月时间里,张先生一直没有接到真正的入职通知,对方先后安排张先生到某制造企业的流水作业岗位和保安岗位工作,但张先生均表示拒绝,坚持要按招聘通知上所说的辅警岗位工作。这般下来,对方与张先生的联系越来越少,直至最后某天再也打不通对方电话。直至此时,张先生才恍然大悟,自己是被“黑中介”骗了。

人社部门提醒:街头招聘不可信,QQ招聘、微信招聘靠不住,求职招聘一定要到正规的求职中介应聘。目前,韶关的求职者们可以通过到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求职,或拨打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电话8728136、8728135,又或者是关注“韶关人社”的官方微博、微信及APP,上面都会定期发布最新的求职信息,均不需要缴费。如果是到其他中介机构,那么求职者一定要先行核实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避免陷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

陷阱二:试用合格以后再签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不与新招聘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因为没有劳动合同,难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些劳动者误认为,在试用期内,自己不算正式员工,单位提出试用合格之后再签劳动合同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错误的!

人社部门提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也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有明确规定,要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陷阱三: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

个别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从当前的短期利益考虑,要求暂时不购买社保,双方约定出具书面协议,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直接给员工。

人社部门提醒:这种行为属于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放弃。即使双方约定放弃,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单位若不同意补缴,劳动者可向社保征收机构进行投诉。一旦查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单位除了承担本金之外,还要承担自欠缴社保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补缴时,劳动者也需要退还当初用人单位给予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并补缴本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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