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旁种罂粟乐昌一男子获刑

韶关日报 2019-02-15 08:51

本报讯乐昌一男子公然在公路主干道旁播种、种植了多达507株罂粟。近日,乐昌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查扣在案的507株罂粟植物,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据悉,2017年10月,被告人邓某在位于乐昌市梅花镇桥头梅乐公路旁的油菜田播种罂粟种子。2018年4月4日,乐昌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该油菜田中有成苗开花的疑似罂粟植物,经拨除清点共计507株。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罂粟植物取样检材中均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碱和那可汀等成分。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到乐昌市公安局梅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种植罂粟达500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刑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于禁毒意识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极少数群众公然触碰法律底线,私自在自家庭院、自留地少量种植罂粟。但不论出于什么目的,私种罂粟均系违法行为。而且罂粟是制取海洛因的主要原料,长期食用容易成瘾,造成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导致呼吸困难甚至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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