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养老待遇出生时间认定有争议怎么办?法院: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时间为准
本报讯由于身份证、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材料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李某在申报养老待遇时遇上了“麻烦”,并被所在地社保局告知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暂无法办理养老待遇手续。为此,“不服气”的李某诉至武江法院,将所在地社保局告上法庭,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
据悉,李某原任职于乳源某单位。2018年6月,其通过任职单位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然而,社保局工作人员在审查李某的档案材料时发现,李某最早记载出生年月的材料是形成于1990年的《乳源县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该表记载了李某出生年月为“1960年6月”,遂认定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6月,故以原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8年6月19日出具《受理结果告知书》送达李某,告知其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李某收到告知书后表示不服,认为根据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其出生于1958年,且已达退休年龄,遂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该告知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的规定,男性职工申请办理退休的条件为年满六十周岁。
本案中,李某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份为“1958年”,但其档案中,最早记载了出生年月的资料为形成于1990年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该表上记载李某的出生年份为“1960年”。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综上,法院认为,李某的出生时间应认定为1960年,当地社保局依照李某档案中最早记载其出生年月的《城镇待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认定其未年满60周岁,不符合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无不当。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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