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可享有哪些病假权益?

韶关日报 2019-01-28 08:55

案例:杨某2016年大学毕业入职到韶关某电子公司担任助理工程师。2018年3月初,杨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腿髌骨骨折,需手术治疗,杨某向公司说明了情况并请了病假。两周后,杨某出院,因伤势较重,需要较长时间恢复,后一直在家休养康复。7月底,杨某回到公司上班。然而,杨某共休了4个多月病假,公司只支付了前3个月的病假工资,其余部分按事假处理。杨某认为公司无故克扣其工资,遂要求公司补发未发部分的病假工资,遭到公司拒绝后,向人社部门求助。

评析:公司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其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依法给予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由两个指标所决定,一是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二是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医疗期最短三个月,最长二十四个月。

其二,医疗期间,企业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其三,在医疗期内,员工劳动权益受法律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所说的第40条、第41条,指的是企业不得对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本案中,杨某大学毕业即入职该公司,截至其受伤时,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均不足两年,根据前述规定,杨某应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公司依法支付杨某3个月病假工资,超过3个月的部分按无薪事假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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