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获知屋有白事 起诉退房被驳回法院:双方未约定凶宅事宜,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佛山日报讯记者郑泽聪通讯员叶卉荷报道:一不小心买到凶宅,买方能否以房屋系凶宅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近日,三水法院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买主李女士因理据不充分,被三水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12月,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林小姐以80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
2018年6月,李女士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李女士一家入住该房屋。
一天,在和邻居、物业服务人员闲聊时,李女士无意得知,林小姐先夫曾在该房屋内病危,被小区保安从屋内背下楼并送医院救治,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震惊之余,李女士立刻找林小姐交涉,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李女士越想越不是滋味,2018年10月,她将林小姐告上法院。李女士认为,林小姐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发生过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房屋是凶宅,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并判决林小姐退还房款并赔偿其损失。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凶宅,目前并无公认的或权威的界定,按照民间的通行说法,凶宅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或因房屋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本案中,林小姐先夫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不久即突发重病,其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一个多月,在送回韶关老家后死亡,身后事也在老家办理。因此,林小姐先夫并非横死,属生老病死范畴。
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涉案房屋约定凶宅事宜,李女士认为涉案房屋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交易过程中,原房主林小姐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
据此,三水法院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凶宅没有明确的界定。人们对凶宅的理解,会因为风俗习惯、文化程度而有所不同。对于一个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基于“趋吉避凶”的善良愿望,人们往往会产生心理上的忌讳,从而不愿意购买,即使购买也要建立在房屋价格有相当优惠的基础上。
从诚实信用原则及房屋交易的公平性出发,卖房者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未如实披露凶宅等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买受人享有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建议,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实地勘察,可向周围住户了解情况和上网查找小区过往新闻,如遇长期空置房、房屋出售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等情形,就需要对房子做进一步的背景调查。如果对凶宅或不吉利之习俗有忌讳,可在购房合同中加上特别条款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以便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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