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肇事曲江一男子被判缓刑

韶关日报 2019-01-18 09:01

本报讯日前,曲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切还要从2018年5月31日说起。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韶关市曲江区沙溪木坪村往东华吴屋村方向行驶,行至G106国道大宝山加油站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该路段由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造成何某受伤及其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曲江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属初犯,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要是被告人自己受伤,以及对方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等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年关将近,随着“春运返乡潮”的涌动,大波的朋友、亲人聚会也接踵而至。大家在推杯换盏之间,不要忘记自己身上背负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切莫酒后驾驶,以免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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