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问: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哪些野外用火行为?
答:(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问: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哪些野外用火行为?
答:(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焚烧垃圾;
(三)烧野蜂、熏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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