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韶关日报 2018-12-20 09:02

问:森林防火区内禁止哪些野外用火行为?

答:(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问: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哪些野外用火行为?

答:(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

(二)焚烧垃圾;

(三)烧野蜂、熏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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