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售卖野猪肉被处罚

韶关日报 2018-12-10 09:01

本报讯仁化一个体户为招揽生意,竟当街售卖野猪肉(如图),不料却招来了森林民警。结果可想而知,野猪肉不仅被依法收缴,其本人还被行政处罚。

近日,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办案时途经丹霞新城九龄路口,发现有人竟公然挂牌售卖野猪肉,办案民警立即下车展开调查。原来当事人郑某之前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头野猪,宰杀后想着丹霞新城九龄路路口人车汇集,生意必定兴隆,因此在此摆卖。

据悉,野猪属于“三有”保护动物,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森林民警经调查取证后会对其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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