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首部地方性法规《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确立
无规矩,不成方圆。2015年6月,经市人大常委会与韶关学院共同研究与积极筹备,韶关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在韶关学院正式揭牌成立。市人大常委会将全力支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工作,从财力、人力上给予保障,要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积极探索地方立法实践,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韶关市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
201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将《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列入2015年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根据计划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全面负责《条例(草案)》的起草任务。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拟订了《条例(草案初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稿逐条进行了评估研究。
2016年1月22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是韶关自享有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为规范韶关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规矩”法,也被韶关市法律界人士称作韶关地方性“小立法法”。
《条例》包括总则,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地方性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地方性法规解释,附则共七章六十八条。
《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标志着韶关市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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