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股金处置公告

韶关日报 2018-11-20 09:25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乐昌联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下合称“社代会”)审议通过,乐昌联社拟改制组建为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乐昌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及乐昌联社拟对原社员股金进行处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每股净资产

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银监部门验收确认,乐昌联社截至基准日(201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为380,482,497.98元,每股净资产为1.19元,剔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156,145,454.47元后每股净资产为0.70元。

二、处置方式

1.自愿转股

乐昌联社原社员(以下简称“原社员”)自愿入股乐昌农村商业银行的,应仔细阅读置备于乐昌联社及辖属各营业网点的关于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认购(即转股)相关资料。对自愿入股乐昌农村商业银行且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条件的原社员,其在乐昌联社的股金在净资产量化基础上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即每持有乐昌联社股金1股可转为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1股。

自愿转股的原社员应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详见附表)按照筹建工作小组要求提供发起人资格审查资料并办理相关转股手续,资格审查通过后签署《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2.自愿转让股金

原社员自愿将所持乐昌联社股金转让给他人的,应于公告期内自行选择受让方,受让方应为自愿成为乐昌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并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乐昌联社原社员或筹建工作小组指定的符合发起人条件和银监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拟转让股金的原社员和受让方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根据乐昌联社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股金转让手续。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办理入股乐昌农村商业银行的手续。

3.自愿退股

自愿退股的原社员应于公告期内按照乐昌联社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股手续。按乐昌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相关决议,根据经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扣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后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并结合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清产核资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的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可量化分配给原社员的每股净资产小于1元的,按每股1元予以清退。

4.其他情况

对于在公告期满后仍无明确处置意愿的股金(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资格条件且未在公告期内选择股金转让或退股的原社员所持乐昌联社股金、其他未在公告期内明确选择处置方式的股金),以及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包括但不限于因失踪、出国、破产、注销等原因无法于公告期内取得联系的原社员所持乐昌联社股金、因原社员死亡等原因而无人认领的股金),由乐昌联社办理清退。因乐昌联社经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扣除国家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资金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少于1元,清退价款将在乐昌农村商业银行筹建申请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按每股1元的退股价格转入“其他应付款”管理,并在乐昌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再具有股金性质,不进入乐昌农村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相关原社员对乐昌农村商业银行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

5.退款安排

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第3项和第二条第4项办理退股或清退的股金,退股或清退价款将在乐昌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后办理退款手续。

三、公告期

本公告的公告期: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29日。

受理期: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原社员本人应在本公告期内到乐昌联社及辖属点(详见附表)查阅关于乐昌农村商业银行《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集发起人说明书》《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等相关资料,选择处置方式,并按要求提供和签署相关文件。未在公告期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照上述方式处置。

五、其他

本公告内容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解释权归筹建工作小组。

乐昌联社原社员对本公告如有任何疑问,可按下列方式与筹建工作小组或乐昌联社联系:

联系人:曹和国

联系电话:0751-5501891

联系地址: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邮编:512200

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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