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触刑被判有期并处罚金
本报讯近日,新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被告人梁某滥伐林木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新丰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6日,新丰县梅坑镇某村村民潘某与新正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该村某山段的承包合同,2016年7月15日,潘某将所承包的山段转让给被告人梁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管理人员等雇请工人先后砍伐其承包的山段林木。经新丰县林业局对被砍伐山林进行鉴定,上述被砍伐山林面积共3.3893公顷(折合50.84亩),砍伐蓄积共207.352立方米,林种为生态公益林。
经新丰县林业局评估,被告人梁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为257148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属数量巨大。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新丰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7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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