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管理责任 规范野外用火 《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专家解读之三

韶关日报 2018-11-14 09:17

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以加强监管,规范全市野外用火行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韶关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陈军博士对此结合《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记者:在野外用火管理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陈军:《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了政府野外用火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并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第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住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野外用火引起大气污染的环境监测、监督管理与综合防治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防火专业知识。新闻、文化、教育、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以上《条例》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制度设计,健全了野外用火管理政府职责体系,分解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条例》严格确定不同层级政府及其部门、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将野外用火政府管理职责层层落到实处。

记者:《条例》中关于“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什么依据?这样规定有何意义?

陈军:《条例》第四条规定:“野外用火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这样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主要负责人在野外用火管理工作中“关键少数”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实行规范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森林防火多年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统筹各项森林防火责任的总纲。因为规范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功夫在平时,关键在落实,归根结底领导要重视。因此将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野外用火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将野外用火管理摆在政府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韶关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森林火灾控制在较低水平,但在贯彻落实上,还存在着不平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要完善配套考核奖惩制度,进一步加强制度运用,严格兑现奖罚,全面落实规范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三项制度(森林防火目标考核制度、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制度、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森林防火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增强。

记者:对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将承担什么后果?

陈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野外用火管理不落实主体责任,执法不严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构成犯罪的呢?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带班制度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或者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处置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总之,加强野外用火规范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好粤北韶关丰富的森林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责任重大。正如省委书记李希在韶关调研时强调:韶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要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的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为全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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