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多少天?
案例:梁某于2012年入职韶关某公司担任生产员工,2017年底与男友刘某结婚。2018年8月初,梁某预产期将至,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休假时间为2018年8月底至2019年2月底,共178天。公司只批准梁某98天产假,未批准其80天地方奖励假。梁某与公司沟通未果,遂向当地人社部门求助。
评析: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地方规定给予产假天数,并计发工资,不得克扣。
首先,国家基本产假为9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是女职工因生育而应享受的基本产假。
其次,广东省地方奖励假为80天。《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再次,特别产假。《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有关难产定义,实践中一般依照《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第6条规定的“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以及相关医学证明执行。
第四,流产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第11条第2款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女职工终止妊娠的,按此规定享受流产假,不再享受国家基本产假。
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前述假期天数均以自然日计算,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二,前述奖励假、特别产假、陪产假,以职工所在单位在广东省为前提,但不强调职工户籍;其三,奖励假80天仅适用于广东省,事实上,各省奖励假天数均不同,比如,浙江省为30天、河南省为3个月等。
第五,休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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