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偷鸡”不成“蚀把米” 乐昌5名村委会干部因贪污受贿获刑
本报讯因一时贪念,乐昌市5名村委会干部铤而走险,侵吞公共财产、非法收受贿赂,最终未能“袋袋平安”反而“东窗事发”。日前,乐昌法院审结该案,以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黄某清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丘某林、林某娣、李某辉、刘某兴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据悉,2009年至2012年间,在乐昌市某水利工程征收土地过程中,时任乐昌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黄某清会同该村村委会干部李某辉、丘某林、林某娣及乐昌市某镇国土所所长刘某兴,先后两次将上述村小组的23.81亩集体土地、该村村委会旧办公点等地的零星集体土地分别登记为村委会集体所有及李某辉、李某山个人所有,从而获取财政下拨的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款合共41万余元。同时,黄某清将该村委会下属的某林场以租用的形式发包给沈某、曾某、吴某合伙经营,沈某等人每年向该村委会交纳租金4万元。曾某为感谢黄某清的关照送给其15万元。
2014年至2016年,升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李某辉,伙同丘某林、林某娣与何某强(另案处理),先后两次虚构公路工程相关材料,套取扶贫款、国家专项资金8万元。另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丘某林协助政府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项目工作期间,非法占有住房困难户李某女、丘某生、李某清的住房改造补助资金4.5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后因审计部门核查及当事人过问,害怕被揭发,遂将其侵吞的4.5万元分别退还给李某女、丘某生、李某清。
案发后,黄某清退出贪污及受贿涉案款187375元,丘某林退出贪污涉案款29161元,林某娣退出贪污涉案款45167元,李某辉退出贪污涉案款50345元,刘某兴退出贪污涉案款190000元,何某强退出贪污涉案款1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清、丘某林、林某娣、李某辉身为村委会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或扶贫等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共同或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黄某清、丘某林、林某娣、李某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黄某清利用其兼任村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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