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逾17万元 包工头携款“跑路”2年后终获刑入狱

韶关日报 2018-10-30 08:57

本报讯拖欠十几万元农民工工资不发反携款“潜逃”,却还是未能逃过“法眼”。日前,南雄法院审结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月16日,万某文转账9万元给我,17日我就关机跑路了……”吴某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脸上满是愧疚。原来,2016年9月,被告人吴某与南雄市某林场法定代表人万某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该林场造林备耕工程,并雇请朱某兰等27名农民工进行作业。而后万某文依照工程进度向其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7万余元。岂料吴某仅向工人支付9万余元后便携剩下的钱“潜逃”了。2017年1月16日,“跑路”途中吴某再次收到万某文支付的9万元工人工资后,便关了手机“专心”踏上“逃亡之路”。

2017年3月,南雄市人社部门向吴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拖欠民工的工资,但此时吴某已不知所终。且其为躲避支付义务,多次更换手机号码,逃往东莞、长沙等地,将款项挥霍一空。2018年3月,“山穷水尽”的吴某准备前往东莞打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法院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能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尤其是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促进乡村安定有序发展的大局。上述案例便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韶关市法院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的努力,彰显了我们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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