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未迁户口仍可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韶关日报 2018-08-10 21:10

基本案情

郑某女是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的村民,2002年4月结婚后户口未迁移。2002年10月,郑某女的儿子郑某某出生。2005年郑某女离婚,郑某某由其抚养,2006年7月,郑某某入户到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后母子二人在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2014年之前的集体分红。

2017年9月,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及周围六个村民小组召开了关于对集体公山的生态林补偿款及公共资源费分配方案的座谈会,确定生态林补偿款的分配为平均分配,其中方案的第2条规定:“外嫁子女返还的,无论任何原因,一律不享受分配。”根据该分配方案,郑某女及其儿子郑某某没有获得分配款。据此,郑某女及其儿子郑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郑某女出生于黄磜镇某村民小组,户籍一直在该村民小组,而且2017年11月6日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显示郑某女是承包方家庭成员,因此应认定郑某女是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郑某某因出生随母亲落户,亦应认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等七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林生态林补偿款归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郑某女、郑某某作为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与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分配生态林补偿款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等七个村民小组向原告郑某女、郑某某支付生态林补偿款536.08元。

法官说法

由于历史遗留因素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经常被忽视与排斥,最终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利益与外嫁女及其子女无缘。那么什么情况下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利?

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与该组织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利、义务。一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应以外嫁女所在的户口情况、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情况(如农村医保、计划生育、承包经营权、选举权等情况)、在其他组织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或享有其他生活保障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本案中,郑某女出嫁后户口未迁移,户籍一直在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而且2017年11月6日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显示郑某女是承包方家庭成员。郑某女及郑某某在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享受2014年之前的集体分红。因此应认定郑某女、郑某某是新丰县黄磜镇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制定的分配方案将郑某女、郑某某排除在分配成员的范围之外,侵害了郑某女、郑某某的合法权益。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