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商事制度改革又一举措 今起冠省企名可在县级工商办理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从今日起,韶关市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可在市、县(市、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
据其介绍,从2018年8月10日起,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可在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省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据悉,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其申请条件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为同一机关,改变了原来冠省名登记集中于省工商局办理的做法,减少了层级登记环节。同时还减少了办理环节。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后,绝大部分企业名称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随时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自主选择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愿申报名称,在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一并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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