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10元/月调整为1410元/月

韶关日报 2018-07-15 12:07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韶关市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10元/月,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分别增长16.5%和16.7%。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黄智忠介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韶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韶关市决定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市内国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韶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企业工资未达到141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要按规定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8年7月份工资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在内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要坚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向员工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影响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做好企业薪资结构调整,使企业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黄智忠提醒劳动者,如果工资标准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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